要是丈夫在夫妻关系还存在的这段时间里,动用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这笔钱拿去给小三购置房产,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是没有经过允许擅自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了,可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丈夫是拥有一半的支配权利的,如此一来丈夫给小三买房,能不能借助法律的途径把钱要回来呢?
【案情】
陈某跟张某是夫妻关系,他俩感情往昔一直挺好。然而自打张某在外承包工程赚了钱,就时常不回家,近些年还包养了个“小三”王某。后来陈某知晓丈夫张某在2015年7月给王某买了一套住房,价值80多万,有付款凭证以及收据能作为证据。于是陈某把丈夫张某当作被告老公给小三买房 取证,将王某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可“小三”王某却觉得张某赠与自己的部分是自愿的性质,应该不用退回。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后得出这样的认定,陈某跟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用来给王某购买房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部分 ,张某不具备单独进行处分的权力,所以,张某把房子赠给王某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王某没有付出与之相应的对等代价借此获得了该套房屋这属于不当得利情况,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老公给小三买房 取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定,张某把房产赠给王某的行为无效,要让王某返还陈某夫妻这套房产。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第三者能否主张只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
按照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得以存在才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这种情形之下,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夫妻对于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拥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没办法对共同财产划分归属个人的份额,在不存在重大理由的时候没有权利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并不表明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拥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这个特定情况下,才能够对共同财产展开分割操作,进而确定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所以夫妻当中的一方老公给小三买房 取证,私自把共同财产赠送给他人的这种赠与行为,应该是全部都没有效力的,而不是仅仅一半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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